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本條件”是指西北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貨物運輸總條件》。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 “西北國際貨航”是指西北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
(二) “承運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貨物、郵件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三) “貨物”是指除郵件或者行李外,已經或者將由民用航空器運輸的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
(四) “托運貨物”是指運輸合同已經訂立,且已由承運人掌管的貨物。
(五) “約定的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貨運單上或者西北國際貨航的班期時刻表上或者運輸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運貨物在運輸路線中預定經停的地點。
(六) “國際運輸”是指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貨物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運輸。
(七) “航空貨物托運書”航空貨物托運人辦理航空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八) “航空貨運單”(以下稱 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所訂立合同的初步證據。
(九) “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交付給一個收貨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貨物。
(十) “締約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十一) “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十二) “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1.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2.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3.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十三) “代理人”是指經明確授權,以承運人或托運人的名義或代表承運人或托運人履行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活動的個人或組織。
(十四) “托運人”是指為民用航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運輸記錄上署名的企業或者個人。
(十五) “收貨人”是指承運人按照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運輸記錄上所列名稱而交付貨物的企業或者個人。
(十六) “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倉儲、裝卸、運輸和交付過程中,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運達目的地的貨物。
(十七) “貨物記錄”是指由承運人保存的非貨運單形式的運輸合同記錄。
(十八) “運價”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當日承運人對外公布生效,或合同雙方約定的貨物自始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間的航空貨物運輸價格。
(十九) “貨物運費”是指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或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須向承運人支付的航空運費和其他費用。
(二十) “毛重”是指通過官方認可的計重器具獲得的貨物重量,包括貨物包裝和托盤重量。
(二十一) “體積重量”是指根據一票貨物的總體積折合的貨物重量,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規定,每6000 cm3折合1kg。
(二十二)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簡稱“國際航協”。是指由世界各國航空運輸企業自愿聯合組成的非政府性質的國際組織。
(二十三) “計費重量”是指航空承運人據以計收貨物運費的重量。一般是貨物的體積重量與實際毛重兩者之間的較高者。但是,如果較高的最低重量使用的是較低的運價,則應將這個較高的最低重量作為計費重量。
(二十四) “預付”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二十五) “到付”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二十六) “包機運輸”是指托運人包用承運人的一架飛機的全部艙位用來運輸貨物。
(二十七)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也稱紙黃金,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賬單位。
(二十八) “運價手冊”是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頒布的全球范圍內各航點之間的航空貨物運價手冊,(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簡稱TACT)。
(二十九)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十) “損失”是指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毀滅、遺失、損毀而產生的損失等。
(三十一) “航空運輸期間”是指自托運后至交付前,托運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三十二) “貨物托運后”是指貨運單填寫完畢并經承運人與托運人簽字,托運貨物已經交由承運人掌管。
(三十三) “貨物交付”是指收貨人在貨運單上簽收并接受托運貨物,承運人將托運貨物移交收貨人。
(三十四) “法律和規定”是指貨物的出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政當局的規定、命令以及承運人的相關規定。
(三十五) “連續運輸”是指由幾個承運人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履行的運輸,無論其形式是一個或多個合同訂立,該運輸是一項不可分割的單一的業務活動。
(三十六) “日”是指全日歷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確定有效期時,運輸文件簽訂日、航班離站日或發出通知當日不計算在內。
(三十七) “運輸”是指由航空或其它方式進行的貨物運輸,無論是免費或取酬的運輸。
(三十八) “托運人代理人”是指經托運人授權,代表托運人托運貨物或者簽署民用航空貨物運輸相關文件的企業或者個人。
(三十九) “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與承運人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從事民用航空貨物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企業。
(四十) “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航空貨物收運、場內轉運、裝卸等貨物地面操作業務的企業。
(四十一) “包機人”是指與承運人簽訂包機運輸合同,并根據該合同包用承運人的飛機運送貨物的民事主體。
(四十二) “國內運輸”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四十三) “聲明價值”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特別聲明的其托運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價值。
(四十四) “聲明價值附加費”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時按規定向承運人支付的專項費用。
(四十五) “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托運人或收貨人托運或提取貨物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文職軍人證、駕駛證和戶口薄等。
(四十六) “工作日”是指在一晝夜內職工進行工作時間的小時數。
(四十七) “押運貨物”是指根據貨物的性質,由托運人派押運員,在運輸過程中專門照料、監護的貨物。
(四十八) “集裝設備”是指在飛機上用來裝載貨物的專用設備,包括各種類型的集裝板、集裝箱及其附屬設備。
(四十九) “變更運輸”是指托運人或承運人對已托運的貨物,改變其運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五十) “貨物運輸事故記錄”是指由承運人出具并經收貨人認可的,證明貨物異常狀況的文件。
(五十一) “輕泡貨物”是貨物每千克體積超過6000立方厘米的貨物。
(五十二) “損失”是指在運輸過程中或在承運人提供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其它服務時發生的貨物丟失、損壞、短少、變質、污染等。
(五十三) “危險品”是指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發布的現行有效的《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的危險品清單中列明或根據《危險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進行分類的物品或物質。
第二章 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
第二條 制定依據
本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或政府批準的雙邊協定制定。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一) 本條件適用于西北國際貨航提供的貨物運輸以及與此有關的服務。如果本條件與適用的法律或者西北國際貨航的運價規則相抵觸或者不一致,則適用的法律或者運價規則優先適用,本條件的其余條款仍然有效。
(二) 除法律和規定另有規定外,中國大陸與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航空貨物運輸參照本條件執行。
(三) 關于免費運輸,如果免費運輸合同沒有限定本條件的全部或部分適用,則本條件適用于經過西北國際貨航同意接受的免費運輸。
(四) 根據包機、包艙合同提供的運輸,應遵照包機、包艙合同約定的運輸條件。本條件僅適用于該包機、包艙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圍。
(五) 除另有約定外,在西北國際貨航的貨物運輸規章中如果有與本條件不一致的條款,以本條件為準。
(六) 在某些航線上,西北國際貨航通過“代碼共享航班”經營貨運業務或者受其他承運人委托經營該承運人航班的貨運業務,這意味著即使托運人訂妥了西北國際貨航的航班并持有西北國際貨航的貨運單,其所托運的貨物可能是由另一承運人實際運輸。此種情況下的貨物運輸同樣適用本條件。
(七) 關于郵件運輸,政府間另有協議和條約的,從其協議和條約,本條件不適用。
第三章 貨物托運
第四條 法律和規定
(一)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因托運人違反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及本條件托運貨物給西北國際貨航或者西北國際貨航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二) 托運人應當準確申報貨物品名,正確地對貨物進行分類、識別、包裝、加標記、貼標簽,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民用航空貨物運輸相關文件。
(三) 托運人托運貨物,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填寫貨物托運書,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
(四) 托運人代理人從事民用航空貨物運輸活動的,應當持有托運人的授權書,并適用本規定有關托運人責任的規定。
(五) 托運人托運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非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禁止運輸的貨物。
2. 托運的貨物為出入境運輸始發地、目的地及經停地國家所允許。
3. 托運貨物的包裝符合航空運輸要求,必須隨附的運輸文件齊全、有效。
4. 托運國家規定限制通過民用航空運輸的物品,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文件。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5. 托運人不得在貨物或者貨物包裝內夾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違禁品等。
6. 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抵觸的貨物,托運人應分別辦理托運手續。
7. 托運貨物不會危及航空器、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安全;不會危及航班飛行安全;不會煩擾影響機組人員。
8. 托運人托運需要經過行政當局檢驗、檢查的貨物,應在辦理貨物托運手續之前自行辦妥相關資料或文件。辦理貨物托運時,托運人應提供這些必需的資料或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完成法律和規定要求的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不準確或者不符合規定造成托運貨物不能按時運輸或按時交付,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六) 除法律和規定另有要求外,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必須對上述資料或者文件進行檢查的義務。
(七) 托運人托運貨物前應當了解西北國際貨航關于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因托運人違反這些規定或要求而給西北國際貨航或者其他人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八)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各項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托運人提供的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內容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而給西北國際貨航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九) 如果托運人使用西北國際貨航的集裝設備自行組裝貨物,應遵守西北國際貨航的有關規定。由于托運人不按規定操作所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十) 除另有約定外,西北國際貨航不承運聲明價值超過規定限額的貨物。
第五條 連帶責任
(一) 托運人承擔向西北國際貨航付清所有費用的責任。保證支付收貨人拒絕或不能足額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到付運費、到付運費手續費、保管費等。托運人還應當承擔根據其指示運回貨物所產生的費用。
(二) 托運人應當保證支付由于以下原因可能使西北國際貨航及相關承運人承擔的所有開支、罰款、損失等費用。
1. 托運貨物中有禁止運輸的物品。
2. 限制運輸的貨物不符合限制條件。
3. 托運貨物的標識、數量、地址、包裝或者托運貨物品名的不準確、不正確、不完整。
4. 托運貨物的進、出口許可或者所需證書、文件的缺失、延滯或者錯誤。
5. 托運貨物的實際品名、重量、體積等與貨運單不符。
6. 由于托運貨物或文件的原因導致的海關、警察、檢驗檢疫等行政當局的罰款、扣押、拒絕入境等。
第六條 貨物包裝
(一) 托運人應當保證所托運貨物的包裝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和其它物品。
(二)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價值、重量、形狀和體積,采用適合航空運輸全過程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方法,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對存在被搶或被盜風險的貴重物品、貨幣現鈔等,托運人應使用不表明內裝物品的中性包裝。
(三) 托運人應當保證托運貨物的包裝在航空運輸期間的正常操作過程中不會散開、變形、滲漏;不會傷害人員、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者其它貨物、行李和郵件。
(四)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重量及運輸環境,采用適當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形式,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適應的包裝措施。嚴禁使用草袋包裝和草繩捆扎。
(五) 貨物或貨物包裝內不得夾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的物品、危險品、違禁品等。
(六) 托運人所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托運貨物的出發地、經停地、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七) 承運人或承運人代理人發現不良包裝時有權進行合理調整,但不承擔因此產生的損失。
第七條 貨物標記、標貼和標簽
(一) 托運人應當在每一件托運貨物的外包裝上正確地標明貨物的始發站、目的站、托運人以及收貨人的名稱、詳細地址、電話號碼等信息。字跡要清晰、易讀、持久;如托運的貨物是危險品,托運人必須根據適用法律及規定的要求在貨物外包裝上進行標注。
(二) 托運人應當在每一件托運貨物的外包裝上粘貼或拴掛運輸識別標簽。如果托運的是特種貨物,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在貨物外包裝上粘貼或拴掛特種貨物標簽和操作標簽。所有貨物標記標簽均要正確齊全、粘貼牢固。
(三) 托運人使用舊包裝作為托運貨物的外包裝時,必須清除原包裝上殘舊的貨物標記和標簽,以保證快速、安全、準確的運輸。
第八條 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
(一) 托運人違反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和要求、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的有關規定托運貨物,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后果。
(二)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與貨運單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貨物中夾帶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物品或危險物品時,承運人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在始發站停止發運,通知托運人提取,運費不退。
2. 在中轉站停止運送,通知托運人,運費不退,并按實際運送航段另外核收運費。
3. 在目的站,另外核收全程運費。
4. 必要時承運人報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5. 在本款情況下產生的一切后果,完全由托運人承擔。
(三) 由于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或第三人的損失,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 托運人使用承運人的集裝設備裝貨時,應遵守承運人的規定。對不按規定裝載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貨物聲明價值與保險
(一) 托運人托運的國內運輸貨物,毛重每千克價值超過100元人民幣,托運的國際運輸貨物,毛重每千克價值超過19特別提款權或其等價值貨幣的,可以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托運人托運的貨物辦理聲明價值時,托運人需在航空貨運單“聲明價值”欄內注明聲明的金額。無聲明價值的貨物由托運人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
(二) 辦理了貨物的聲明價值,托運人按規定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
(三) 除另有約定外,國內運輸貨物,每一份航空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國際貨物,每票貨物的聲明價值不得超過10萬美元或等價值貨幣。
(四) 已辦理托運手續的貨物,貨物運出前托運人要求變更聲明價值,按貨物退運處理,重新填開航空貨運單,原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五) 已經開始運輸的貨物,托運人不得變更貨物聲明價值。
(六) 托運人可以投保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第四章 貨物重量和尺寸
第十條 貨物重量和尺寸
(一) 托運貨物的重量以毛重計量,單位是“kg”,重量不足1kg的尾數四舍五入。
(二) 貴重物品重量按照實際毛重計算,計重單位是0.1kg。
(三) 輕泡貨物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計算。
(四) 西北國際貨航對托運貨物包裝尺寸的要求是:貨物包裝的最小尺寸長、寬、高三面相加不得小于40cm。小于該尺寸要求的貨物,托運人應加大包裝。
(五) 西北國際貨航將根據航線機型以及始發站、中轉站和目的站機場的倉儲、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以收運的單件貨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第五章 航空貨運單
第十一條 航空貨運單
(一) 國際貨運單包括正本三聯,副本九聯。正本的第一聯為承運人聯,第二聯為收貨人聯,第三聯為托運人聯。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國內貨運單包括正本三聯,副本五聯。正本的第一聯為承運人聯,第二聯為收貨人聯,第三聯為托運人聯。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貨運單不得轉讓,轉讓的貨運單無效。
(四) 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抵觸的貨物應分別填開航空貨運單,連同托運貨物一起交給西北國際貨航。如果西北國際貨航依據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貨物托運書填寫貨運單并經托運人審核簽字后,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西北國際貨航代替托運人填寫,一份航空貨運單只能有一個托運人和一個收貨人,貨運單填寫完畢,經托運人和西北國際貨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因托運人提供的貨物說明書不真實或不準確而給承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托運人負責。
(五) 在符合西北國際貨航要求的前提下,對于國際貨運單,托運人可以填寫電子貨運單,電子貨運單可以以電子表格形式制作并存儲,且可以實施電子簽字。但辦理貨物托運或者貨物交接時,必須使用該電子貨運單的紙質打印件。
(六) 如果托運人所填寫的貨運單上的內容被涂改或者刪除的,西北國際貨航將有可能拒絕接受該貨運單。
(七) 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西北國際貨航可以根據貨物性質或安全要求請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
(八) 如果托運貨物的包裝有明顯缺陷,托運人應在貨運單上注明。如果托運人未能在貨運單上注明或注明不清楚,西北國際貨航將要求托運人在貨運單上重新注明或者授權西北國際貨航對其注明進行修改或重新注明。如果同貨物一起遞交的貨運單沒有涵蓋所有要求的細節或者貨運單上的細節不正確,托運人可以授權西北國際貨航(但西北國際貨航沒有義務)盡可能補充或更改貨運單。
(九) 托運人對貨運單中關于貨物的詳細內容及說明的正確性、完整性負責。無論貨運單由托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寫,西北國際貨航或承擔其法律義務的任何人因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情況不真實、不正確或不完整而遭受的損害,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貨物運費
第十二條 航空運費
(一) 航空運費是根據適用的運價和托運貨物的計費重量計得的費用。
(二) 確定一票貨物的計費重量的基礎是該票貨物的毛重與體積重量兩者之間的高者。
(三) 除另有規定外,特種貨物運價按照普通貨物運價的150%計收。
(四) 每一份航空貨運單的最低運費為30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或收貨人提取貨物時須向西北國際貨航支付的,除航空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以外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其他所有費用。除非在公布運價中另有說明,這些費用應包括但不限于:
(一) 貨物提取、發送及自/至西北國際貨航提供服務的機場或市內貨站的服務;
(二) 倉儲費;
(三) 保險費;
(四) 運費到付服務費;
(五) 海關費用;
(六) 主管機構征收或收取的費用或罰金,包括海關關稅;
(七) 西北國際貨航由于修補不完好包裝而產生的費用;
(八) 重新裝機費用或以其他形式退運貨物及退回始發站的運輸費用;
(九) 附加費;
(十) 其他類似服務或收費。
第十四條 貨物聲明價值辦理和聲明價值附加費
(一) 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是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向西北國際貨航特別聲明的托運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價值,運輸聲明價值應當填寫在貨運單對應的欄目內。
(二)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可以辦理貨物運輸聲明價值。對于國內運輸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毛重每千克超過100元人民幣;對于國際運輸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毛重每千克超過19特別提款權或其等值貨幣的,托運人應當按照上述標準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國內運輸貨物聲明價值附加費計算公式為:[聲明價值—(毛重×100)]×0.5% ;國際運輸貨物聲明價值附加費計算公式為:[貨物運輸聲明價值-(貨物毛重×19特別提款權)]×0.75%。
(三) 貨運單經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后,托運人不得對已經填寫在貨運單上的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提出變更。
(四) 西北國際貨航有權決定一票貨物的價值限額。如果一票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超過了西北國際貨航規定的限額,西北國際貨航有權要求托運人將貨物分批托運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如果托運人不能分批托運或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西北國際貨航將保留拒絕承運的權利。
第十五條 貨物運費支付
(一) 托運人應當使用西北國際貨航接受的貨幣支付貨物運費。
(二)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預付全部貨物運費,經西北國際貨航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由收貨人提取貨物前付清這些費用。如果選擇后者,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承運人的要求。
(三) 西北國際貨航只承運運價手冊中規定的國家的運費到付貨物。在任何情況下,西北國際貨航有權拒絕運輸下列運費到付貨物:
1. 目的地國家規定不允許本國貨幣兌換成其他幣種的。
2. 目的地國家規定不允許將本國貨幣匯到其他國家的。
3. 目的地國家不接受運費到付貨物的。
(四) 航空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只能同時預付或者同時到付。
(五) 托運人除應支付必須支付的費用外,還應保證支付因收貨人原因可能使承運人或第三人蒙受的損失。承運人有權扣押未付清上述費用的貨物并可以對貨物做出拍賣處理,用部分或全部拍賣收入支付上述費用,但是,此種拍賣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責任。
(六) 無論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是否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未運達貨運單上顯示的目的站,均不能免除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履行的支付貨物運費的義務。
(七) 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或者未全額支付貨物運費,西北國際貨航將視情況在一定時間內留置貨物,直至貨物運費被足額支付。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拒絕支付或拒絕足額支付貨物運費,西北國際貨航將拒絕運輸或拒絕交付貨物。
第十六條 貨物運價和貨物運費的調整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按填開航空貨運單當日承運人公布的有效運價支付運費。如貨物運價或貨物運費發生調整時,調整后的貨物運價或貨物運費不適用已經填開的貨運單。
第七章 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貨物收運
下列貨物西北國際貨航不予承運:
(一) 行政當局的規定或命令禁止運輸的貨物;
(二) 缺少行政當局規定的必要文件的貨物;
(三) 運輸條件超出承運人的運輸能力和倉儲能力的貨物;
(四) 貨物包裝等運輸條件不適宜航空運輸的貨物;
(五) 危及航空器、人員和財產安全的貨物。
第十八條 貨物安全檢查
(一) 承運人有權根據行政當局規定對托運貨物進行安全檢查。
(二) 必要時,承運人將開箱檢查貨物及相關的文件或資料,托運人有協助承運人檢查的義務。
(三) 承運人有對托運貨物、文件和資料進行安全檢查的權力,但承運人不承擔必須檢查的義務。
第十九條 貨物運輸路線
(一) 除非合同雙方已經明確約定,承運人沒有義務安排特定飛機機型、特定航班或特定航線在任何一個地方銜接、續運托運貨物。
(二) 承運人有權根據航班、艙位情況選擇貨物的運輸航線或改變貨運單上的航線。
(三)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承運人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變更、推遲、提前或終止全部或部分貨物運輸。
(四) 為了盡早將貨物運達目的站,必要時承運人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將貨物轉交其他承運人或采用其它運輸方式運輸全部或部分貨物至目的站。
第二十條 貨物運輸時限
(一) 為了保證托運貨物能夠及時運輸,托運人應當向西北國際貨航預訂運輸的航班和日期。托運人與西北國際貨航約定了運輸的航班和日期或者運輸期限并在貨運單上注明的,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例如政府行為、不可抗力等)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沒有約定的,承運人將根據托運貨物收運的先后順序在合理的時間內運輸。
(二) 西北國際貨航在班期時刻表上或者其它場所公布的時間不構成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不能作為托運貨物運輸開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時間。
第二十一條 優先運輸
(一) 在符合法律和規定的前提下,西北國際貨航有權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在關系公共利益或者緊急救援的物資(例如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關系國計民生需要緊急運輸的貨物)與托運貨物之間、郵件與托運貨物之間做出優先運輸的安排。必要時,西北國際貨航可以在不載運任何貨物或不載運部分貨物的情況下繼續航班飛行。
(二) 因第二十一條(一)優先運輸原因導致托運人的托運貨物未運輸或者未按約定的航班和日期運輸,或者部分貨物需要被卸下時,西北國際貨航將充分考慮托運人的實際利益并對未及時運輸的托運貨物做出合理運輸安排。在西北國際貨航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因優先運輸原因導致托運人的托運貨物未及時運輸,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責任。
(三) 為了避免損害或危險,經海關當局許可,西北國際貨航可以在運輸中任何可能的地點或倉庫留置貨物,同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相關費用由托運人和收貨人承擔。西北國際貨航也可以將貨物交其他承運人繼續運輸至目的站。
第八章 變更運輸
第二十二條 托運人的處置權
(一) 托運貨物自收運后,至收貨人提取前,托運人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托運貨物行使處置權。
(二) 收貨人收到貨運單或者貨物的,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收貨人拒絕接受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西北國際貨航無法同收貨人取得聯系的,托運人繼續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
(三) 托運人對托運貨物的處置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托運貨物提回;
2. 在經停站中止運輸;
3. 在目的地或者經停站要求將托運貨物交給非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
4. 要求將托運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
(四) 只有托運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貨物的處置權僅限于一份貨運單項下的全部托運貨物。
(五) 托運人應承擔因其行使貨物處置權而產生的費用,賠償因其行使貨物處置權而對西北國際貨航或其他承運人造成的損失。
(六) 托運人行使處置權應當符合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否則,西北國際貨航將拒絕辦理。
(七) 托運人只能通過締約承運人行使對托運貨物的處置權。當托運人行使處置權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同時出示貨運單托運人聯。
(八) 如果西北國際貨航認為托運人行使處置權的要求不可行或不能執行,西北國際貨航將立即通知托運人。
第二十三條 西北國際貨航變更運輸的權利
(一) 為保證托運貨物及時運輸,西北國際貨航可能在無法或來不及通知的情況下改變貨運單上注明的航班、航線、機型或者承運人。
(二) 由于下列原因,西北國際貨航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終止、變更、重新安排或推遲航班或在不載運貨物或僅載運部分貨物的情況下繼續航班飛行。
1. 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
2.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氣情況、騷亂、政治動亂、禁運、戰爭、戒嚴、罷工、怠工、不穩定國際局勢、恐怖主義行為或政府對恐怖主義行為的戰爭或警告等。
3. 為了達到合理運輸的目的,在適當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情況下,西北國際貨航可能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使用其它運輸方式運輸全部或者部分托運貨物至目的站。
4. 為了保證飛行安全或遵守法律和規定,西北國際貨航可以從一票貨物中卸下部分或全部托運貨物后繼續航班飛行。
(三)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于上述所述原因被取消或重新安排或最終停留在目的站以外的其他地點,或某票貨物的運輸被取消、重新安排、繼續運輸或被終止,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止運輸
(一) 在運輸過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確認某一票托運貨物屬于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但不符合限制條件的,西北國際貨航將中止該貨物的運輸。必要時,承運人可以將此貨物交由行政當局處理。
(二)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托運貨物的自然屬性或者包裝不良等情況可能危及飛機、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轉移或銷毀這些貨物而不承擔責任。
(三) 如果托運人要求將中止運輸的貨物運回始發站,在符合法律和規定以及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運人執行托運人的指示,托運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第九章 貨物交付
第二十五條 到貨通知
(一) 托運貨物運達目的地后,西北國際貨航將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到貨通知”通常以電話或書面等方式發出。急件貨物的到貨通知在貨物到達后2小時內發出。普通貨物在24小時內發出。
(二) 普通貨物、危險物品貨物自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3日;貴重物品、急件貨物到達當日免費保管;活體動物、鮮活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冷藏、冷凍的貨物到達后免費保管6小時,逾期提取,承運人按規定收取保管費和冷藏、冷凍設備使用費。
(三) 對于非西北國際貨航原因導致的收貨人未收到或者未按時收到此通知的,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貨物交付
(一) 除貨運單上另有特別聲明外,西北國際貨航只能將托運貨物交付給貨運單收貨人欄內顯示的收貨人。
(二) 除另有約定外,收貨人應當在西北國際貨航指定的地點提取貨物。活體動物、鮮活易腐物品等特種貨物以及其它指定航班運輸的貨物,托運人應負責通知收貨人到目的站機場等候提取。
(三) 收貨人提取貨物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承運人對收貨人身份證件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必要時,承運人可要求收貨人出示有關貨物運輸的文件或證明。
(四) 收貨人提取貨物時應付清所有應付費用。
(五) 如果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發現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等,應立即向西北國際貨航提出異議,經雙方共同查驗、確認后,據實填寫貨物交付狀態記錄或者詳細記錄在貨運單上,由雙方簽字或蓋章,該記錄作為收貨人日后向西北國際貨航提出索賠的依據。
(六) 收貨人提取貨物并且未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已經在完好狀態下按照運輸合同完成交付。
(七) 當西北國際貨航已經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或收貨人已開始辦理海關手續,但根據適用法律或海關要求,貨物又被移送海關或其他主管當局,貨物即被視為已送交收貨人。發生此類情況,西北國際貨航將通知收貨人或托運人。
(八) 收貨人接收/提取貨運單和貨物,應當承擔與運輸有關的所有未付費用的支付責任。除另有約定外,托運人與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西北國際貨航可以根據費用支付情況有條件地移交貨運單或者有條件的交付貨物。
(九) 非西北國際貨航原因造成的活體動物在運輸期間死亡,鮮活易腐貨物發生變質,或者貨物可能危及飛機、人員或公共安全的,西北國際貨航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例如銷毀、填埋、遺棄等。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收貨人或者托運人支付。
第二十七條 無法交付貨物
(一)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西北國際貨航視為無法交付貨物:
1. 自西北國際貨航第一次發出到貨通知后14日內仍無人提取,始發站或托運人又沒有處理意見的貨物;
2. 收貨人明確表示拒絕提取貨物或者拒絕支付應付費用的貨物;
3. 貨運單上所列收貨人地址或名稱有誤,導致無法找到收貨人。
(二) 對于無法交付貨物,西北國際貨航將采取如下處理方式:
1. 通知始發站,由始發站通知托運人征求處理意見,并根據托運人的意見對貨物進行處理;
2. 將貨物運回始發站,并在始發站等待托運人指示;
3. 在儲存貨物滿60天后,根據貨物所在地國家法律和規定處置貨物;
4. 公開拍賣全部或部分貨物。無法交付貨物拍賣后,西北國際貨航有權補償自身或第三方承運人或其他合法索賠方付出的運輸成本、費用、預付款及拍賣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應當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且貨物的拍賣不解除托運人和收貨人償付差額的責任。
5. 如果根據法律和規定對無法交付貨物做出了處理,西北國際貨航將處理結果通知托運人。
6. 托運人應承擔與無人提取貨物有關的所有費用及支出,包括將貨物運回始發站產生的費用。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7. 如果含有易腐物質的托運貨物由于航班延誤、無人提取、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或由于其他原因遭受變質的威脅,西北國際貨航有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向托運人征求處置意見,按托運人意見對貨物進行處置并由托運人承擔相關費用。
2) 銷毀或放棄整票貨物或一票貨物中的一部分。
3) 由托運人承擔風險的情況下,不經提前通知,對貨物做出適當處置。如果變賣或拍賣,其收入將被用于結清所有西北國際貨航的成本及費用。
(三) 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結果,由承運人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十章 特種貨物
第二十八條 特種貨物種類
特種貨物包括但不限于急件、生物制品及菌、毒種(具有非危鑒定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活體動物、骨灰、靈柩、武器、彈藥、貴重物品、鮮活易腐物品、押運貨物、危險物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運輸規定
托運人托運特種貨物,應當遵守有關國家以及承運人關于特種貨物運輸的規定,托運的特種貨物同時具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特種貨物的性質時,應同時符合這幾種性質特種貨物的運輸規定和要求;特種貨物的包裝應當符合特種貨物包裝的有關要求;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托運和提取特種貨物。各類特種貨物運輸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的規定外,同時還應遵守下列相應的規定:
(一) 急件貨物
1. 托運人要求急運的貨物,經承運人同意,可以辦理急件運輸,并按規定支付運費。
2. 托運人托運急件貨物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二) 生物制品及菌、毒種
1. 未經中國民航局特殊批準,承運人不承運對人體、動植物有害的菌種、帶菌培養基等生物制品。
2. 凡經人工制造、提煉,進行無菌處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運人應提供無菌、無毒證明。
(三) 植物和植物產品
托運人托運植物和植物產品,應提供當地縣級(含)以上的動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
(四) 活體動物
1. 活體動物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托運人應提供當地縣級(含)以上動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屬于國家保護的動物,還需提供有關部門的準運證明;屬于市場管理范圍的動物,要有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2. 托運人應當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3. 托運人應填寫《活體動物托運人證明書》;
4. 需專門護理和喂養或批量大的活體動物,托運人應派人押運;
5. 活體動物的包裝,既要便于裝卸又要適合動物特性和航空運輸的要求,能防止動物破壞、逃逸和接觸外界,保證通風,防止動物窒息。包裝底部應有防止糞便外溢的設施;
6. 外包裝上應標明照料和運輸的注意事項;
7. 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機場托運和提取活體動物,并負責動物運輸前和到達后的保管;
8. 有特殊要求的活體動物運輸,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注意事項或在現場指導作業;
9. 除另有規定和命令外,西北國際貨航不承運活體蛇類動物。
(五) 骨灰
1. 骨灰應當裝在封閉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內,外加木盒,最外層用布包裝。
2. 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3. 收貨人應到機場直接提取。
(六) 靈柩
1. 托運人應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入殮證明及有關部門(公安、衛檢等)出具的準運證明辦理靈柩托運手續,并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2. 尸體無傳染性。
3. 尸體經過防腐處理,并在防腐期限內。
4. 尸體以鐵質棺材或木質棺材為內包裝,外加鐵皮箱和便于裝卸的環扣。棺內敷設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應釘牢、焊封、無漏逢,確保氣味及液體不致外漏。
5. 收貨人應按航班時間提前到達機場等候提取。
(七) 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符合和遵守中國民用航空局有關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的管理規定。
(八) 鮮活易腐物品
1. 托運人托運鮮活易腐物品時,應向承運人提供最長允許時限和儲運注意事項,按約定時間送到機場辦理托運手續。除另有約定外,鮮活易腐物品的最長運輸時限應不少于24小時(從預定航班的預計起飛時間前2小時算起)。
2. 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3. 政府規定需要進行檢疫的鮮活易腐物品,托運人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
4. 包裝需適合其特性,確保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及其它物品。
5. 需要特殊照料的鮮活易腐物品應由托運人提供必要的設施,必要時由托運人派人押運。
6. 鮮活易腐物品在運輸、倉儲過程中,承運人因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
(九) 貴重物品
1. 貴重物品包括:黃金、白金、銥、銠、鈀等稀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各類寶石、玉器、鉆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貴文物(包括書、畫、古玩等);現鈔、有價證券及毛重每公斤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物品。
2. 貴重物品應當用堅固、嚴密的包裝箱包裝,外加“#”字型金屬包裝帶,接縫處必須有封志。
3. 托運人托運貴重物品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十) 武器、彈藥
1. 槍支、警械(簡稱槍械)是特種管制物品,彈藥是特種管制的危險物品。
2. 托運人托運各類槍械、彈藥必須通過出發地或目的地縣、市公安局核發的準運證或國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許可證明。
3. 槍械、彈藥的包裝必須堅固、嚴密、有封志。槍械與彈藥應分開包裝。
4. 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并按約定時間到機場托運。
5. 收貨人應按航班時刻提前到機場等候提取。
(十一) 押運貨物
1. 西北國際貨航原則上只承辦大宗貨物的押運。
2. 押運貨物的包裝應符合承運人的貨物包裝要求。
3. 押運貨物應事先訂妥航班、日期。
4. 押運員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人身意外險并接受機場的安全檢查。
5. 承運人應當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6. 押運貨物外包裝上應貼掛“押運貨物”標貼。
7. 航空貨運單“儲運注意事項”欄內注明“押運貨物”字樣并寫明押運員姓名、身份證號碼、航班號和日期。
8. 押運員應當履行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要求并對貨物的安全運輸負責。押運員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1) 負責貨物在地面停留時的照料和在地面運輸時的護送工作;
2) 指導所押運貨物的裝卸工作;
3) 負責在飛行途中或過站時對押運貨物的照料;
4) 遇飛行不正常、貨物發生損壞或其它事故時,決定貨物的處理。
第十一章 包機與包艙運輸
第三十條 包機運輸
(一) 包機人憑單位介紹信或有效身份證向承運人申請包機。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包機合同。
(二) 除天氣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外,包機人和承運人均應遵守包機合同規定的各自承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 包機人和承運人執行包機合同時,每架次包機應當填制托運書和航空貨運單作為包機的運輸憑證。
(四) 包機人和承運人可視貨物的性質確定押運員。押運員的職責同本條件第二十九條(十一)款之規定。
(五) 包機人提出變更包機合同,應當支付承運人因執行包機合同已發生的調機等有關費用。
(六) 承運人按包機合同規定收取包機費用。
(七) 包機飛機的艙位由包機人充分利用。如承運人需利用包機剩余艙位,應當與包機人協商。
(八) 一次性包機飛機落地目的地機場后,包機人應組織人力、物力及時拆板拆箱,保證集裝設備完好無損,如數、按時隨機返回。
(九) 包艙或包用集裝箱、板,參照包機運輸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責任與賠償
第三十一條 西北國際貨航的責任
(一) 托運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損失的,西北國際貨航將承擔責任,但是依據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免除責任的除外。
(二) 托運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因延誤運輸造成損失的,西北國際貨航依據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承擔責任。但是,西北國際貨航已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以及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另有要求的情況除外。
(三) 由于遵守國際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而產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責任。當托運的貨物屬于西北國際貨航禁運的某類貨物,或者適用的法律和規定不允許運輸該貨物時,西北國際貨航將拒絕運輸而不承擔責任。
(四)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托運貨物的毀滅、遺失或損壞等,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責任:
1. 戰爭或武裝沖突、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
2.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3. 西北國際貨航或者西北國際貨航的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的貨物,貨物包裝方法或容器不良。
4. 包裝完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者損壞。
5. 貨物的合理損耗。
6. 國家行政當局實施的與貨物出、入境或中轉有關的行為。
(五)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動物死亡;或者由于動物自身的或者其它動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動作造成的;或者動物容器缺陷造成的;或者由于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經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環境的變化而造成的或者促成的死亡和受傷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責任。因動物運輸導致承運人向第三方承擔賠償義務的,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全額追償。
(六) 除能證明是由于承運人工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外,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押運貨物的押運員在押運途中因貨物的原因造成的傷害或死亡,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責任。在正常操作過程中,動物給承運人工作人員造成的傷害由托運人承擔責任。
(七) 由于天氣、溫度、高度的改變,或由于其他常見情況或在約定的運輸時間內貨物發生腐爛或變質,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責任。
(八) 除非另有約定,對貨物破損造成的非直接損失,或本條件下的運輸造成的非直接損失,包括周轉量、利潤、利息或收入損失、交易機會的錯失、貨幣風險、減產或行政處罰等,西北國際貨航不承擔責任。不論西北國際貨航是否知道上述損失可能發生。
(九) 除證明是由于西北國際貨航的過錯造成的外,西北國際貨航對押運貨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十) 經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是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十一) 根據本條件免除或者限制西北國際貨航的責任時,該責任免除或限制同樣適用于西北國際貨航的代理人、雇員、代表或者相關承運人,也適用于運輸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它運輸工具所屬的任何其他承運人。
(十二) 在連續運輸中,每一承運人就其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作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而承擔責任。
(十三) 西北國際貨航保留在必要時拒絕貨物運輸而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權利。
第十三章 投訴及索賠訴訟
第三十二條 投訴渠道及受理時限
(一) 對于西北國際貨航所承運的貨物,受理投訴的電話為“029-32295656”,電子郵箱地址為:sales@nwairlines.com.cn。
(二) 西北國際貨航承諾,對于國內運輸貨物自收到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對于國際運輸貨物自收到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將上述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三) 受理投訴應自飛機起飛前、起飛后及到達目的地點,并在到達的目的地點后10個工作日后終止接受投訴處理。
第三十三條 索賠的提出
(一) 如果托運人的托運貨物發生損失,在符合本條件第三十一條款的前提下,托運人可以向西北國際貨航提出索賠。
(二) 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的,索賠最遲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 托運貨物發生延誤運輸的,最遲應當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收貨人之日起21日內書面提出索賠。
(四) 貨物托運后始終沒有交付的,托運人應當自貨運單填開之日起120日內書面提出索賠。
(五) 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沒有在(二)、(三)、(四)要求的期限以內提出索賠,此后的索賠要求將得不到受理。
(六) 對于不符合國際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的索賠,西北國際貨航在規定時限內給托運人明確答復。
第三十四條 賠償
(一) 西北國際貨航的責任范圍取決于國際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和法律的規定。國際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適用的公約或法律為了合法索賠人的利益另有說明的除外,按以下條款適用:
1. 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向西北國際貨航辦理了貨物運輸聲明價值并支付了附加費的,西北國際貨航的賠償限額為該托運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如果西北國際貨航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低于運輸聲明價值的,西北國際貨航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2. 對未辦理運輸聲明價值的國內運輸貨物,西北國際貨航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毛重每千克100元人民幣;對于未辦理運輸聲明價值的國際運輸貨物,無論貨物始發地國家或目的地國家是否加入公約,西北國際貨航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19特別提款權/ kg或等值貨幣)。如果西北國際貨航能夠證明托運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上述規定的責任限額的,西北國際貨航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3. 索賠人提出索賠時應同時提供貨物的實際價值證明。
(二) 托運貨物的一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包裝件發生毀滅、遺失或損壞等,西北國際貨航的賠償責任應以有關包裝件的重量為限。當托運貨物中的任何包裝件的毀滅、遺失或損壞等影響到同一份貨運單上其它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它包裝件的重量。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中的比例,按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貨物的重量在全部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第三十五條 爭議解決
(一) 如果托運人與西北國際貨航不能就運輸糾紛達成一致解決意見,可以通過訴訟或雙方協議仲裁解決。
(二) 航空運輸糾紛的訴訟時效是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自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受理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 由幾個連續承運人辦理的運輸中發生托運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等,托運人有權向第一承運人和最后承運人提起訴訟或者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托運人也可以對發生托運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直接提起訴訟或者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四) 對于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提起訴訟,托運人可以分別向實際承運人或者締約承運人提起,也可以同時向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提起。被提起訴訟的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承運人參加應訴。
(五) 源于本條件或與本條件相關的糾紛適用于中國法律。在公約適用的前提下,關于損失的訴訟可以根據索賠人的選擇,或者在西北國際貨航總部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締結合同的承運人的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目的地法院等司法管轄權范圍內進行。
第十四章 生效、修改與解釋
第三十六條 條款說明
(一) 本條件已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備案并自2026年1月23日起生效。
(二) 如果本條件中的部分條款依據適用法律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本條件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三) 西北國際貨航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國民用航空局規章的變更在不經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而修改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但是,此修改不適用于修改前已經開始的運輸。
(四) 西北國際貨航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無權變更、修改或者放棄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
(五) 本條件由西北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負責解釋。